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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待

"弱待"一詞在法律上的含義主要指的是對未成年人或被監護人的遺棄、虐待等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條,被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遺棄、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共青團婦聯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或者學校居委會村委會請求保護。被請求的上述部門和組織都應當接受,根據情況需要採取救助措施的,應當先採取救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