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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兵年齢

志願兵的服役年限和年齡要求如下:

1.服役年限:從改為志願兵之日算起,至少八年,不超過十二年,年齡不超過三十五歲。如果軍隊有特殊需要,本人自願,經軍級以上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服役期限。

2.年齡要求: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可以徵集年滿17周歲未滿18周歲的公民服現役。志願兵的年齡一般不超過四十歲。

3.特殊情況:根據軍隊需要,志願兵也可以直接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這些信息提供了關於志願兵服役年限和年齡要求的全面概述,包括一般規定和特殊情況下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