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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回收法

成本回收法是一種在房地產業確認經營收入的特殊方法。該方法將企業最初收取的款項(包括利息)視為企業房地產成本的回收,在成本完全回收之後,收取的款項才確認為經營收入或利息收入。

在使用成本回收法時,銷售發生時,一方會借記應收賬款,貸記有關房地產,兩者的差額貸記遞延毛利。在各期成本尚未回收時收到賬款,會計處理為借記銀行存款,貸記預賬款和遞延收入轉為已實現收入。

此外,成本回收法的特點是各期租金沒有統一的計算公式,各期成本回收額經雙方商定,可以是等額的,也可以是等差或等比變額,也可以是無規律的。

需要注意的是,成本回收法是一種比分期付款銷售法更為穩健的收入確認法。在成本回收法下,在購方支付的貨款未超過銷方的銷售成本之前,銷方不確認任何的銷售利潤。在銷方回收了全部銷售成本後,所有收回的現金貨款應當作為銷售利潤,並在收取現金時確認為銷售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