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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變更身分證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公民的戶籍地發生變更時,可以申請換領居民身份證具體步驟如下:

提交申請:公民應向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戶籍視窗提交申請,並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所需材料:申請時需提供居民戶口簿(驗原件),如果是變更身份證地址,還需要攜帶房產證或居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辦理時間:公安機關應在提交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新的居民身份證。在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三十日。

換領情況:在以下情況下,公民應當換領新證:國家決定換髮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

臨時身份證:如果公民在申請換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身份證,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按規定及時辦理。

戶口遷移:一般情況下,省內的戶口遷移不需要重新辦理身份證。公安機關會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的變動情況。

綜上所述,如果戶籍地發生變更,公民可以向新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請更新身份證信息。如果原身份證在有效期內,且沒有上述需要換領的情況,可以繼續使用。但在需要正式更新信息時,應按照上述流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