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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同共有如何分割

共同共有的房屋可以通過協商約定的方式分割。分割時,應先確定各共有人的所有權份額,使共同共有轉變為按份共有,然後按按份共有的方式進行分割。確定各所有人的份額,應本著協商一致的原則,各所有人均應本著團結和睦、互助互讓的精神進行協商,以求達成一致的意見。

如果共有人之間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決。《民法典》規定,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定的情況下,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以下是一些具體的分割方式:

實物分割。對共有財產,在不影響其財產使用價值和特定用途時,可在各共有人之間進行實物分割,使各共有人取得其應得的部分。

變價分割。是指共有財產不能分割或分割有損其價值時,將其變賣,所得價金由各共有人分別領取的分割方法。

作價補償。是指共有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取得共有物,對其他共有人應得部分作價補償。這種分割方式多適用於共有物為不可分割且有共有人願意放棄該物的所有權的情況。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的所有權不劃分所有權份額,各所有權人享有平等的權利。除依法律規定和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對房屋的共有關係不能終止,房屋不能分割。只有出現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事由,導致產生共同共有的共同關係歸於消滅時,共有人才能分割共有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