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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崙斯登記製

托倫斯登記制,也稱為「登記發證制度」或「地券交付主義」,是一種物權制度,旨在通過政府的實質審查和發放權利證書來確認產權,從而簡化不動產物權的轉移過程。該制度由澳大利亞人托倫斯爵士在1858年提出,並在澳大利亞及其他多個國家和地區得到採用。以下是托倫斯登記制的主要特點和適用地區:

主要特點:

實質審查主義:在登記過程中,登記機關會對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進行詳細審查。

權利證書的發放:一旦房地產權利經過登記,權利人會被發給權屬證書,該證書明確記載了權利狀態,權利人可以憑證行使房地產權利。

登記的公信力:已登記的權利具有絕對的法律效力,未經登記的權利變動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強制登記制度:在某些情況下,不動產物權的變動需要經過登記才能生效,這取決於具體的法律規定和實施情況。

登記簿的正副本一致性:登記簿分為正副本,權利人持有副本,而登記機關保留正本,兩者內容必須完全一致。

賠償基金的設定:為保護權利人的利益,通常會設定賠償基金以補償因登記錯誤或遺漏而遭受損失的權利人。

適用地區:

澳大利亞、紐西蘭英格蘭蘇格蘭愛爾蘭加拿大(大部分省份)、新加坡、馬來西亞以及美國的科羅拉多、夏威夷等12個州。

托倫斯登記制與契據登記制度和權利登記制度有所區別,後者兩種制度主要在德國及其影響範圍內採用。托倫斯登記制的特點在於其實質審查、權利證書的發放以及公信力的賦予,這些特點共同促進了不動產物權轉移的效率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