勵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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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捍制使

拒捍制使是唐代的一種法律罪行,指的是對奉制敕使人進行抗拒和拒不遵守人臣之禮的行為。根據唐律,這種行為被列為「十惡」中的第六惡「大不敬」,罪在不赦。在唐武則天垂拱三年(公元687年)發生的一起著名案件中,宰相劉緯之因私下對屬下中書舍人賈大隱表達不滿,認為武則天廢黜昏君、立明君的做法已經足夠,不應再臨朝稱制,這被賈大隱密奏給武則天。武則天對此非常不滿,認為劉緯之背叛了她。同時,有人誣告劉緯之接受契丹孫萬榮的賄賂,並與許敬宗的妾有私情。武則天命令肅州刺史王本立審理此案。王本立在宣讀武則天的敕令時,劉緯之拒絕承認敕令的有效性,因為他認為未經中書門下審議的敕令不算合法。武則天得知後大怒,認為劉緯之是拒捍制使,並賜其死於家中。劉緯之下獄後,睿宗曾為他申理,但劉緯之的親友卻對此表示祝賀,認為這是加速他的死亡。劉緯之在臨刑前沐浴更衣,神色自若,並自草謝表,迅速完成數紙。秘書郎郭翰和太子文學周思鈞看到這些文稿後,對其讚嘆不已。武則天知道後,將郭翰貶為巫州司法,周思鈞為播州司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