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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是什麼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公款挪作個人使用,用於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用於營利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挪用公款罪的處罰標準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且不退還,則可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若挪用的資金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特定用途,則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