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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引法律

援引法律時,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應當依法引用相關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法律檔案作為裁判依據。引用時應當準確完整寫明規範性法律檔案的名稱、條款序號,需要引用具體條文的,應當整條引用。

並列引用多個規範性法律檔案時,引用順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者單行條例司法解釋。同時引用兩部以上法律的,應當先引用基本法律,後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實體法和程式法的,先引用實體法,後引用程式法。

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對於應當適用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

規範性檔案,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經審查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

人民法院製作裁判文書確需引用的規範性法律檔案之間存在衝突,根據立法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無法選擇適用的,應當依法提請有決定權的機關做出裁決,不得自行在裁判文書中認定相關規範性法律檔案的效力。

本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