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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案原因

撤案原因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總結:

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包括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經特赦令免除刑罰;依照刑法只有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且沒有告訴或告訴被撤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

當事人因素。如原告起訴後因舉證困難或擔心敗訴而申請撤訴;被告同意自覺履行義務,原告申請撤訴;原告擔心受到被告的打壓報復而撤訴;原告經過考慮認為勝訴後執行困難而選擇撤訴。

法院或法官因素。如法官認為案件複雜或棘手,勸說原告撤訴;法官未深入調查取證,動員原告撤訴;原告未按時到庭,法官草率按撤訴處理;法官為避免錯案責任,追求撤訴或調解結果。

案件實際情況變化。如案件經補充偵查後證據不足,公訴機關決定撤訴;案件經進一步查證後發現事實不清。

以上各種因素都可能導致撤案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