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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校

檢校」這一術語在中國古代官制中具有豐富的含義和演變,具體如下:

基本釋義。「檢校」的基本釋義是審查核對、核實。

官職含義。在唐代及之前的時期,「檢校」官職雖非正式任命,但相當於現代的「代理」官職,有權行使該事職權。例如,魏徵在《九成宮醴泉銘》中的「檢校侍中」職就是這種情況。

唐代後期至宋代。「檢校」官職轉變為散官或加官,不再具有事職權,主要用作表示官員身份的象徵。

宋代的特殊情況。在宋代,檢校官職的使用更為廣泛,包括太師太尉等十九個等級,這些官職與正職並存,主要用於表達深受恩寵的官員。

元、明、清三代。「檢校」逐漸轉變為低級官員的稱呼,與唐、宋時期的檢校官有所不同。

財產保護制度。在宋代,檢校還特指一種孤兒財產保護制度,類似於現代的監護人加財產信託制度,用於保護遺孤的財產。

綜上所述,「檢校」一詞在中國古代官制中具有多重含義,從審查核對的職責到具體的官職任命,再到後來的散官或象徵性官職,其含義和用法隨著歷史的發展而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