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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情形

效力待定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契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簽訂的契約,如果與其民事能力不相適應,其契約的效力待定,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認。

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契約。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的契約,需要被代理人追認。

無處分權人簽訂的契約。即沒有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契約,需要權利人追認。

在這些情況下,契約的效力尚未確定,需要由享有追認權、撤銷權的人依法行使權利,以決定契約的效力是有效還是無效。例如,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無權代理行為才能夠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