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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

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決裁判的訴訟標的對雙方當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強制性通用力。既判力的概念源自羅馬法,被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廣泛採用。其具體表現為:

禁止當事人就同一事項再次提起訴訟或在後續訴訟中主張與原判決相反的內容。

禁止法院作出與原判決相矛盾或衝突的判斷。

既判力的作用體現在消極和積極兩個方面。消極方面,既判力體現為「一事不再理」的原則,禁止對同一事件再次進行訴訟。積極方面,既判力要求法院在處理後續訴訟時,應受原判決的拘束,不得作出與原判決相矛盾的判決。既判力的存在確保了法律的穩定性和司法裁決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