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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官制

明朝的官制是一個複雜而精細的系統,主要包括中樞、地方和軍事官制。以下是這三部分官制的詳細介紹:

中樞官制。明朝廢除了長期存在的三省制,同時取消了宰相職位,導致六部直接對皇帝負責。內閣是明朝的重要創新,成為六部之上的中央最高行政機構。

地方官制。明朝的地方行政結構包括省、府、縣三級。每級都有相應的官員負責管理和監督。

軍事官制。明朝特別設立了錦衣衛,這是武官首次獲得監察百官和民眾的權利,增強了皇帝對軍事和政治事務的控制。

明朝官制還包含一系列監察和特務機構,如督察院、六科、五寺(大理寺、太常寺、光祿寺、太僕寺、鴻臚寺),以及特務機構錦衣衛、東廠、西廠,這些機構在維護皇帝的權力和監督官員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此外,明朝的官員選拔和任命制度也頗具特色,包括科舉制度、官員的考核和晉升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