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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犯累科

"更犯累科"是中國古代法律中的一個重要原則,主要用於處理犯罪人再次犯罪的情況。具體來說,如果一個人在已經被發現犯罪並受到懲罰之後再次犯罪,那麼他的新罪將會和原來的罪行一起被考慮,並且會受到更重的懲罰。這一原則在唐律中被明確規定,並在隨後的明清兩代得到了繼承和發展。

例如,如果一個人前犯流罪,後更犯流罪,那麼他將按照更嚴重的流罪受到懲罰,具體包括流二千里決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決杖一百三十,流三千里決杖一百六十,並且需要在配所加役三年。如果前一流刑與後一流刑都是加役流,拘役也一律不得過四年。如果更犯時,前一流刑罪尚未流配,那就從前犯與更犯兩個流刑罪中較遠者發配。如果前流已至發配地,更犯流罪雖較前流罪遠,也不再發配遠流。

這一原則的目的是通過對犯罪人的嚴厲懲罰來減少犯罪,保護社會秩序。同時,這也反映了中國古代法律對於犯罪人的再犯行為的零容忍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