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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改名字

未成年改名字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式和條件。具體如下:

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改名字時,可以由本人、父母或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父母或監護人需要協商一致,並共同到場辦理。

如果是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還需要徵求本人的同意。

改名理由通常包括姓名有諧音造成誤解、名字中含有生僻字等。

辦理手續時需要提供書面申請報告、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能證明變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證明材料。

改名後,需要重新辦理身份證,並確保身份證名字與戶口本名字一致。

在某些情況下,如父母離婚或再婚,未成年子女的姓名變更可能需要額外的證明材料和程式。

以上是法律方面的有關規定,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或想獲得更專業的建議,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