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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改名

未成年人是可以改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對於未成年人來說,改名需要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並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辦理。具體來說,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改名需要父母或監護人持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向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後辦理變更。而已滿16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自己填寫申請報告,持所需材料向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請改名。

在改名過程中,可能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書面申請報告、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以及可能需要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改名後,身份證和戶口本上的信息需要保持一致,並且戶籍檔案中會記錄曾用名。

需要注意的是,改名理由應當合法且不違背公序良俗,如姓名有諧音造成誤解、姓名中含有生僻字等。而且,改名後的法律責任及後果由本人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