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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開發票追溯期

未開發票的追訴期通常為三年,這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在特殊情況下,訴訟時效期間可以延長至五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