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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仲裁

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做出枉法裁決且情節嚴重的行為。

枉法仲裁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這包括仲裁員、仲裁委員會主任秘書長、工作人員、核稿人專家委員會成員等。

枉法仲裁罪的客體是正常的仲裁活動和仲裁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枉法仲裁罪的量刑標準是,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