勵志

勵志人生知識庫

概然性理論

蓋然性理論是一種主張在特定領域,如物理學和社會科學中,確定性是不可能的。它認為在道德問題中不可能有確實性,因此只有遵循蓋然性較大的道路。蓋然性理論的功能是支配信仰和行動。在道德問題中,由於對所包括的原則的明確知覺或由於感覺有合適的可靠的權威的支持,因而被看作具有可靠的概然性的任何過程都是可能發生的。即使當一個相反的過程是或者似乎是具有更大的概然性時仍然是這樣。

此外,蓋然性理論也在環境訴訟和環境學術語中被用作一種方法或學說,用於證明環境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在西方刑法學者關於區分未必故意與有認識過失的標準問題中,也提出了以認識主義為出發點的理論觀點,主張應依據行為人在主觀上認為發生危害結果可能性的程度,作為劃分未必故意與有認識過失的標準。

高度蓋然性規則的理論源自於西方自由心證制度,主張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只須達到「特定」高度的蓋然性即可。這種高度達到「法官基於蓋然性認定案件事實時,應該能夠從證據中獲得待證事實極有可能如此的心證,法官雖然還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但已經能夠得出待證事實十之八九是如此的結論」的程度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