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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條和借條有什麼不同

借條和欠條在法律性質、形成原因、訴訟時效、舉證責任以及管轄法院等方面有所區別。以下是相關介紹:

法律性質和形成原因不同。借條通常反映爲法律上的借款合同關係,是借款合同的憑證,明確表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係;欠條則是當事人之間對債權債務狀態的確認,反映了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係,其形成原因多樣,如拖欠貨款、工程款、房租、工資等。

訴訟時效不同。借條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訴訟時效爲20年;如果約定了還款期限,訴訟時效爲3年。欠條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訴訟時效也是3年;如果約定了還款期限,訴訟時效同樣爲3年。

舉證責任不同。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院陳述借款的事實,無需對借條的形成原因進行舉證;欠條持有人需要向法院陳述欠款形成的有關事實,並可能需要就欠款事實形成的原因向法庭進行舉證。

管轄法院不同。如果是借條,原告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如果是欠條,通常只有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轄權。

因此,在處理這些文件時,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來確定其性質和相應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