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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官司怎麼打

民事官司的基本流程如下:

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提交訴狀。如果法院認為條件符合,將通知當事人在7天內支付訴訟費。支付訴訟費後,案件將被正式立案。

答辯和證據交換。法院將在5天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有15天時間進行答辯。法院會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並在必要時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

開庭審理。法院會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和承辦人。開庭時,首先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和義務,詢問是否申請迴避。接著進行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舉證質證,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相關證據。然後是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最後是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嘗試協定解決糾紛。

判決和抗訴。如果達成調解協定,將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需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如果未達成調解協定,合議庭將合議並作出裁決(宣判)。如果當事人對判決或裁定不服,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執行和再審。一審判決送達後,如果當事人未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如果當事人認為判決或裁定有錯誤,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在整個訴訟過程中,還有許多其他細節需要注意,如舉證期限、提出反訴、申請鑑定和證人出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