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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追溯期

三年

民法追溯期,也稱為民事訴訟時效,通常為三年。這意味著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該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可以拒絕履行其給付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如果法律有其他規定,則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如果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有特殊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