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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抵消不得附條件

法定抵銷確實不得附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且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情況下,任何一方都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進行抵銷。但是,如果債務的性質、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有其他不得抵銷的情況,則不在此限。抵銷通知到達對方時即生效,而且抵銷不得附條件或附期限。

附條件的債權在條件不成就時,債權人不能實際享有該債權,而條件有可能不成就。同樣,附期限的債權在期限尚未到來時也並未存在。因此,如果抵銷附有條件或期限,那麼抵銷的效力將變得不確定,這不符合設立抵銷制度的初衷,並且可能損害一方當事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