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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抵消的要件

法定抵銷的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且互享債權。抵銷的基礎在於雙方既存在債務也享有對對方的債權。如果只有債務而無債權,或只有債權而無債務,則不適用抵銷。

雙方的債務標的物種類和品質相同。這通常是針對金錢債務。標的物種類相同指契約標的物的性質和特點一致,如都是支付金錢或交付同樣的種類物;品質相同指標的物的質量、規格、等級無差別。如果標的物種類或品質不同,原則上不允許抵銷。

主動債權已屆清償期。抵銷具有清償功能,因此需要等到債權清償期到來時才能主張抵銷。但在特殊情況下,如破產程式中,即使未到期債權也可以抵銷。

雙方的債務需可用於抵銷。某些債務根據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得用於抵銷,如不作為債務、與人身不可分離的債務,或法律規定的不得強制執行的債務。

通知對方。主張抵銷的一方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即產生法定抵銷的法律後果。

不得附條件或期限。法定抵銷屬於形成權,行使時不得附任何條件或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