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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事由

法定解除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火災等自然現象以及戰爭等社會現象。只有在不可抗力影響到契約目的的實現時,才能導致契約解除。

預期違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行為。這包括明示預期違約和默示預期違約。

遲延履行:遲延履行是指已屆履行期而能給付的債務,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未為給付所發生的遲延。只有當「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債權人催告後在合理的期限內債務人仍未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始得解除契約。

其他違約行為:如完全不能履行、不適當履行、部分履行等也可能導致契約解除。這是以債務人的違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或者造成契約目的落空為前提的。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這是指除了上述情況外,法律還可能規定其他可以導致契約解除的情形。

以上內容均摘自《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