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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是指在我國憲法中規定的,所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這一原則確保了公民在適用法律上的平等,不僅包括權利能力上的平等,還涵蓋了所有民事主體在民事法律關係中的平等地位。具體表現為:

資格平等:所有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無論其所有制性質、經濟實力或法人類型。

地位平等:在民事法律關係中,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凌駕於或優越於他方的法律地位。即使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上級組織與下級組織,在民事法律關係中也應處於平等地位。

權利與義務平等:民事主體平等地享有權利和負擔義務,包括人格權身份權物權債權智慧財產權繼承權股權等。

法律適用平等:對所有民事主體在適用法律時實行平等對待,違反法律時平等地承擔民事責任,不得有任何偏袒或歧視。

法律保護平等:民事主體的民事權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護,當出現他人侵害時,法律予以平等保護。

此外,根據我國憲法第三十四條,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除了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這進一步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