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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件怎么引用

引用法律文件時,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準確完整:引用時應寫明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名稱和條款序號,如果需要引用具體條文,應整條引用。

引用順序:並列引用多箇規範性法律文件時,應按照法律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者單行條例、司法解釋的順序進行。

實體法和程序法:引用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應先引用實體法,後引用程序法。

條、款、項、目:引用法律條文時,應按條、款、項、目的順序來寫,如果某一條下面沒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幾項,則不應加“第一款”。

規範性文件: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經審查認定爲合法有效的規範性文件可以作爲裁判說理的依據。

衝突處理:如果人民法院製作的裁判文書中引用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之間存在衝突,應根據立法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無法選擇適用的,應當依法提請有決定權的機關做出裁決,不得自行在裁判文書中認定相關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以上規則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定》。希望這些信息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