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宣告死亡的程式通常遵循以下步驟:
利害關係人申請:
申請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申請必須按照上述順序進行,先順序的申請人具有排他效力,可以排除後順序的申請人。同順序的權利平等。
被申請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要求:
下落不明滿四年;
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兩年;
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情況。
人民法院宣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間一般為一年,但在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情況下,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將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死亡宣告的法律依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自然人死亡。宣告死亡的條件包括下落不明滿四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等。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撤銷死亡宣告: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以上步驟概括了法院宣告死亡的程式,包括利害關係人的申請、下落不明的時間要求、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宣告的法律依據以及撤銷死亡宣告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