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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刑具

清朝的刑具多樣,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

墩鎖。專門針對宮女設計的一種懲罰工具,是一個高約20厘米、一尺見方的木箱子,箱子上有四個洞,用於鎖住宮女的四肢,使宮女被吊在箱子中無法站立。

關黑屋。將犯人關在黑暗的木桶中,犯人需要在木桶中進行吃喝拉撒和睡眠,由於木桶在陰暗潮濕的環境下會產生異味,這種刑罰對犯人是一種極大的折磨。

俱五刑。這是一種極其殘忍的刑罰,包括砍頭、割手、挖眼珠、割耳朵等,通常在對人處以死刑後執行。

笞、杖。用竹板打擊犯人的臀部。

夾棍。用於審理重案,限定使用不得超過兩次。

拶子。用於夾手指。

手杻。用於束縛犯人的手。

械鐐。用於束縛犯人的腿腳。

站籠。讓犯人站在一個特製的木籠內,木籠上方設有枷,卡住犯人的脖子,犯人腳下的磚塊數量決定其痛苦的程度。

以上刑具的實施和使用反映了清朝法律和司法實踐的特定歷史背景和文化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