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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崽

猥褻兒童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通過性交以外的方式對不滿14歲的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這種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雞姦等。猥褻兒童的對象沒有性別限制,無論是男孩還是女孩,都會構成猥褻罪。法律上不要求實施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即使兒童沒有明確理解行為意圖或沒有反抗,只要實施了猥褻行為,就構成猥褻兒童罪。

猥褻兒童罪的量刑標準根據情節的嚴重性而定。基本刑罰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以下情形之一,則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多人或多次;聚眾猥褻或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且情節惡劣;造成兒童傷害或其他嚴重後果;猥褻手段惡劣或有其他惡劣情節。

此外,對於猥褻兒童罪的認定,不僅要看行為人是否實施了上述列出的行為,還要考慮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例如,在某些情況下,如果行為人在摟抱兒童時,主觀上並非為了尋求性刺激或滿足性慾,而是出於其他非惡意的動機(如醉酒後的行為),則可能不會構成猥褻兒童罪。這表明,法律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會綜合考慮行為的性質、行為人的意圖以及行為的後果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