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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軍為什麼

王立軍之所以面臨法律責任,主要是因爲涉及多項嚴重罪行,具體包括:

徇私枉法:作爲重慶市公安局局長,王立軍明知薄谷開來有故意殺人的重大嫌疑,卻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這種行爲嚴重違背了查禁犯罪的職責,情節特別嚴重。

叛逃:作爲掌握國家祕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王立軍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至外國駐華領館,情節嚴重,違反了國家法律規定。

濫用職權:王立軍未經批准或僞造批准手續,對多人使用技術偵查措施,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制。

受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05萬餘元,爲他人謀取利益。這種行爲損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

以上罪行不僅嚴重破壞了法治,也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王立軍的這些行爲,對於一箇執法官員來說,是絕對不能容忍的。他作爲一箇政法機關的重要領導人,應當嚴格執法,依法辦案,但他的行爲卻是對法律的公然挑戰和踐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