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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制度

留置制度是一種由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用於調查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行為的措施。該制度的主要特點和適用條件如下:

主要特點:

法定性:留置措施必須依法採取,適用於監察法規定的特定情形,如涉及案情重大、複雜,或可能逃跑、自殺、串供等。

對象範圍廣泛:留置對象可以是所有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實現監察全覆蓋。

強制效力:留置具有法律強制效力,要求被調查人在規定時間內交待涉嫌違法犯罪事實。

適用條件:

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掌握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進一步調查。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涉及案情重大、複雜;可能逃跑、自殺;可能串供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的行為。

程式和限制:

留置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可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留置後,應在24小時內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或家屬,除非有礙調查。

監察機關應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

留置一日可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等條款對留置條件、方式和程式作了具體明確的規範。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留置制度在反腐敗鬥爭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旨在確保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同時保障被調查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