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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主義

當事人主義是一種訴訟結構類型,其核心特徵包括:

訴訟的進行採取相互對抗的方式,將訴訟視為平等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證據的提出和調查屬於當事人的權利,由當事人自己負責行使,向法庭舉證,相互爭辯,而法官則保持超然態度,居中裁斷。

刑事訴訟中,當事人主義注重在偵查階段賦予犯罪嫌疑人一定的權利,使其具有對抗偵查機關的條件。偵查活動具有一定的公開性,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權,並允許辯護律師從犯罪嫌疑人被傳訊或逮捕時就參加訴訟。在審判階段,為避免法官產生預斷,起訴書實行「一本主義」,禁止公訴機關向法院移送可能使法官產生預斷的證據材料。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主義的實施依賴於當事人的主動權,如主張的提出、證據的提供、辯論權的行使及民事權利的承認處分等。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動收集證據,只能在當事人指明的範圍內進行裁決。

當事人主義是當代以英國美國為代表的英美法系國家實行的訴訟結構類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