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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防治法

《傳染病防治法》旨在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該法律規定了國家對傳染病防治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結合防治、分類管理,並且明確規定了傳染病的分類,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甲類傳染病包括鼠疫和霍亂;乙類傳染病包括但不限於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愛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痳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等;丙類傳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痲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等。

對於乙類傳染病中的某些特定疾病,如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採取與甲類傳染病相同的預防和控制措施。此外,根據傳染病的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調整乙類、丙類傳染病的病種並予以公布。

《傳染病防治法》還明確了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和公民在傳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責任,包括各級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傳染病預防和控制工作,以及規定疫情報告制度,明確了疫情控制措施和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