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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怎麼寫

發文字號是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和發文順序號三個部分組成。具體要求如下:

發文機關代字:由發文機關自行擬定,固定使用,不能經常更改。爲保持發文權威性和保證法律嚴肅性,一般應固定使用,避免頻繁更改。機關代字一般由兩個層次組成,第一個層次是發文機關代字,第二個層次是發文機關主辦文件的部門的代字。

年份:使用四位阿拉伯數字標識的公曆年份,並置於六角括號“〔〕”中。

發文順序號:使用阿拉伯數字標識,不編虛位(即1不編爲001),不加“第”字。

例如,如果國務院辦公廳在1996年發出的是第2號文件,其發文字號應爲“國辦發〔1996〕2號”。如果是人事部外事司在1994年發出的第1號文件,其發文字號應爲“人外發〔1994〕1號”。

發文字號的編排位置位於發文機關標誌下空二行位置,使用3號仿宋體字,居中排布。如果是平行文、下行文,居中排布,如果是上行文,則居左排布,並且左空一箇字,與最後一箇簽發人姓名同處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