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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審

秋審清朝最重要的死刑覆審制度,源自明朝的朝審制度,因在每年秋天舉行而得名。以下是關於秋審的詳細信息:

審理對象:秋審主要審理各省上報的斬監候、絞監候案件。

審理時間: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門金水橋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軍機大臣內閣大學士等重要官員會同審理。

法律依據:專門制定了《秋審條款》作為進行秋讞大典的法律依據。

案件處理:秋審案件經過覆審程式後,根據不同情況分為五種處理方式:

情實:罪行屬實、罪名恰當者,奏請執行死刑。

緩決:案情屬實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再押監候辦,留待下年秋審。

可矜:案情屬實,但情有可原,予以免死減等發落。

可疑:案情尚未完全明了,駁回原省再審。

留養承祀:案情屬實,罪名恰當,但罪犯為獨子而祖父母、父母年老無人奉養,或符合「孀婦獨子」等條件的,經皇帝批準,可改判重杖,枷號示眾三個月。

審理程式:包括地方和中央兩級。地方程式涉及按察司擬定罪名、督撫復勘、刑部上報。中央程式更為複雜嚴謹,從雍正十二年起,秋審不再由四川司負責,而是單獨設局處理。

秋審不僅體現了清朝刑事審判制度的完備,也確保了皇帝對最高司法權的控制,同時宣揚了統治者的仁政德治。秋審的判決雖然依據法律,但也考慮犯罪時間及地區的實際情況,顯示了司法實踐中的靈活性和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