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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守形式

自首,也被稱為自守形式,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後,主動向司法機關或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等有關負責人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犯罪嫌疑人直接向上述單位或人員投案;

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其他原因,委託他人代為投案,或通過信電方式投案;

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罪行;

犯罪後逃跑的嫌疑人,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

已經準備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捕獲的;

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

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親友主動報案後送去投案的。

以上各種情況均應視為自動投案,是自守形式的一種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