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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管公房法院不予受理

自管公房法院不予受理的情況主要基於以下幾點:

自管公房的法律性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自管公房租賃契約糾紛,如承租人確認及變更、繼承人確認居住權等,通常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範圍。這類糾紛通常通過行政途徑解決,而非法院訴訟。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請求事項不屬於行政審判許可權範圍;

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起訴人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

法律規定必須由法定或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未由法定或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

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起訴,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

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

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複議為提起訴訟必經程式而未申請複議;

起訴人重複起訴;

已撤回起訴,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

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

起訴不具備其他法定要件。

單位自管公房糾紛的處理:

在某些地區,如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對單位自管公房糾紛不予受理。即使其他法院同意立案受理,判決時也會考慮單位意見,通常以單位具有相關權能為由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公房拆遷問題:

隨著城市化進程,公房拆遷問題日益突出。承租人及共居人的補償問題需得到妥善解決。在沒有出售所有權的情況下,需要準確認定公房承租人資格以確定拆遷補償對象。

綜上所述,自管公房法院不予受理的情況主要涉及自管公房的法律性質、法院不予受理的具體情形、單位自管公房糾紛的處理以及公房拆遷問題。這些因素共同決定了自管公房糾紛在法院的受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