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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中立

行政中立,也稱為civil service neutrality,是指行政機關和公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保持中立立場,不偏袒或不偏惡。這一原則要求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不涉入政黨活動,以同一標準服務社會大眾,不因政黨屬性或個人價值等因素改變其態度與做法。行政中立的規範對象包括行政人員、行政事務、行政資源及行政場所。這意味著,雖然公務人員是遵守行政中立規範的主要對象,但在涉及行政職權及行政資源的分配使用時,民選首長、政務人員、民意代表,甚至一般社會大眾也應尊重行政中立的精神。

行政中立的主要目的在於落實民主政治、促進良性政黨競爭、保障公務人員權益,並提高行政效能。這包括確保依法行政和執法公正,確保所有行政行為都依據法律進行,不得有任何違反法律的行為。此外,行政中立還強調在處理公務時,應平等對待所有相關當事人,不得有違法失職或偏袒徇私的行為。

在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憲法或相關法律中,行政中立原則得到了明確的體現和規定。例如,《日本憲法》第15條第2款規定公務員應為全體服務而非部分人服務,《希臘憲法》和《保加利亞共和國憲法》也對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的政治中立有明確要求。在中國歷史上,1946年的「中華民國憲法」也體現了公務員應保持政治中立的思想。

總結來說,行政中立是確保公共行政公正、公平和法治原則的重要基石,它要求公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保持中立態度,不因個人或政黨的偏好而影響決策和行為,從而保障公民的平等權利和法治國家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