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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建制

行政建制是指為了有效管理一定區域或人口而設定的政府機構和組織體系。

在中國,行政建制的歷史可以追溯到秦朝的郡縣制,其後雖經歷多次變動,但始終保持中央集權的特性。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行政區劃和行政建制經歷了多次調整,可以分為四個階段。分別是1949年至1954年的大區四級體制;1954年至1966年的省、縣、鄉(人民公社)三級體制;1966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間,實行「一元化」的革命委員會;1978年以來的省、縣、鄉三級制和省、市、縣、鄉四級制同時並存的體制。

在具體的行政建制方面,如鎮的建制,1984年國務院公布了新的建鎮標準,包括縣級地方國家機關所在地、非農業人口超過一定數量的鄉政府駐地等條件。此外,還有關於行政許可行政徵收行政處罰等具體的行政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