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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生活

行政拘留是一種行政處罰措施,其執行和拘留條件與刑事拘留不同。以下是關於行政拘留生活的詳細信息:

拘留所的條件:

拘留所對被拘留人進行法律道德教育,並組織適當的文體活動

被拘留人每日保證不少於兩小時的居室外活動時間,不得強迫從事勞動生產。

執行過程:

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對於同時被決定行政拘留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先執行行政拘留,並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

暫緩執行的條件: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並向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

公安機關在收到申請後,應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決定,如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且滿足一定條件,可以作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決定。

擔保人的條件:

擔保人需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不能是暫住人口或其他流動人員。

擔保人必須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通過上述信息,我們可以看到行政拘留生活不僅包括法律教育、文體活動等,還涉及到執行過程和暫緩執行的條件,以及擔保人的資格要求。這些細節共同構成了行政拘留生活的全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