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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法司法解釋

《行政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受案範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但某些特定行為,如公安、國家安全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實施的行為、調解行為和仲裁行為、行政指導行為、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等,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管轄。人民法院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應當立案,依法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如果當事人對不予立案裁定不服,可以提起抗訴。

訴訟請求。具體的訴訟請求包括請求判決撤銷或變更行政行為、請求判決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給付義務、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等。

起訴與受理。人民法院應當接收起訴狀,並根據行政訴訟法決定是否立案。

審理與判決。審理行政案件時,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執行。各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和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行政行為的案件。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請諮詢專業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