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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顧條件

根據《勞動法》《勞動契約法》,解僱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協商一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契約。

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契約。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契約。

嚴重失職或營私舞弊: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契約。

追究刑事責任: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契約。

醫療期滿後不能勝任工作: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契約。

不能勝任工作且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契約。

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勞動契約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契約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契約達成協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契約。

其他法定情形: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契約目的等,也可以作為解僱的條件。

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具體請諮詢相關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