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賸餘財產分配

剩餘財產分配是指在公司清算過程中,對於清算資產負債表中的權益合計減去清算費用、待攤費用等必要支出後剩餘的財產的處理。這一過程首先涉及企業依法繳納必要的所得稅,之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剩餘財產的分配應遵循以下原則:

有限責任公司:剩餘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剩餘財產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優先股股東:如果剩餘財產不足以全額償還優先股金,則按照各優先股股東所持比例分配。

國有企業:剩餘財產要上交財政。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如果合作契約規定折舊完的固定資產歸中方投資者所有,則外方不再分配該部分財產,僅在中方投資者之間分配。

在分配過程中,清算組需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人民法院確認。清算期間,公司雖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此外,如果剩餘財產的分配涉及實物財產,且其價值有差額時,應按投資比例計算。對於無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的剩餘財產,應由主管機關主持轉給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法人,並向社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