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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申請掛失

身份證丟失後,公民可以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報丟失補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公民丟失居民身份證後不需要辦理掛失和登報聲明。公民辦理丟失補領證件的行為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機關證件丟失的事實,因此,丟失證件者無須對自己未實施的行為承擔責任。如果居民身份證丟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關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公民申報掛失居民身份證時,需要到就近的派出所戶政視窗或戶政中心填寫《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登記表》。公安機關將核實公民的身份信息,核驗一致的應噹噹場受理。如果掛失的居民身份證登記了指紋信息,還需要現場比對指紋信息。身份核驗未通過的,不予受理掛失申報。

公安機關收到民眾撿拾的丟失居民身份證後,會在《丟失居民身份證招領登記表》登記相關信息,並由撿拾人簽字確認。對未辦理丟失補領手續的有效證件,戶籍視窗要儘可能聯繫通知失主。發還丟失居民身份證時,應當核驗領證人身份信息,拍照留存相關圖像信息,並在《丟失居民身份證招領登記表》上做好發還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