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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過期時間

身份證的有效期根據持有人的年齡而定,具體如下:

1.16至25周歲的居民身份證有效期為10年。

2.26至45周歲的居民身份證有效期為20年。

3.46周歲以上的居民身份證為長期有效。

4.未滿16周歲而自願申領的身份證有效期為5年。

身份證過期前90天內必須更換,以便有新的身份證進行正常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國家決定換髮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

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計算。身份證過期後,公安部門會將其身份證信息註銷,但為了避免影響到部分人重新辦理身份證不及時,公安機關會給出3個月過渡期,3個月之內還是可以繼續使用的。公民應當在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之日的3個月前申報換領新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