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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期限

追索期限在商業承兌匯票中有多種情況:

商業承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10天,持票人必須在此期間向付款人或承兌人提示要求付款,也可以委託收款銀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商業承兌匯票的追索權期限為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超過此期限,追索權失效。

商業承兌匯票的再追索權期限為3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再追索權如果超過這個期限不行使,就會喪失。

未在提示付款期限內提示付款,但未超出票據權利時效的(2年),持票人可以在做出說明後,仍然可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承兌人或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但是將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

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如果持票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行使權利,那麼其權利將自動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