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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安置地

退役士兵的安置地主要遵循以下原則和條件:

基本安置地:

通常情況下,退役士兵的安置地為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如果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並且退役後不復學的,安置地為入學前的戶口所在地。

易地安置條件:

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現戶口所在地安置。2018年8月1日以後退出現役的士兵,可隨父母任何一方安置。

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

因戰致殘、服現役期間獲得二等功以上獎勵、烈士子女、父母雙亡等情況,根據本人申請,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有利於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則確定其安置地。

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流程:

了解安置地的相關政策規定,包括聯繫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和公安戶籍部門

確定並遞交易地安置資料,通常最晚在8月、11月退役復員老兵離隊前進行。

參加退役儀式,填寫上報易地安置的資料。

等候部隊通知,辦理安置報到手續。

安置質量提升措施:

嚴格落實政策規定,確保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到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比例不低於80%。

改進接收安置制度,放寬安置地限制,加強計劃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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