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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脫

"逸脫"在行政法領域指的是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根據個案情況超越裁量基準的邊界,選擇不予適用或變更適用基準的決定權。這種做法需要法律上的依據,即所謂的逸脫條款。逸脫條款通常出現在裁量基準的總則中,目的是為了防止裁量權的僵化套用。例如,浙江省金華市在《關於推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制度的意見》中規定,如果按照基準裁量仍認為處罰過重,應當提交行政機關集體討論決定,以保證執行自由裁量制度的嚴肅性和統一性。司法實踐中也有逸脫案件的實例,如「周文明訴文山縣交警大隊案」,二審法院認為原審法院依照裁量基準變更處罰內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應將嚴峻的交通安全形勢納入考量,承認逸脫行為的合法性。

理論界對逸脫問題也有一定的關注,多數觀點認可逸脫行為的正當性,認為只要行政機關逸脫基準是基於特殊情況,便是合法正當的。將特別情形、個別因素納入考量,既是行政機關的一種「權利」,也是一種對個別情況考慮的義務。

然而,如果輕易承認逸脫條款的正當性,可能會使有關裁量基準的制度設計重新回到原點,導致法律規則的靈活性和確定性之間的平衡被破壞。